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英国规则的演进与启示
自17世纪开始,英国的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总体上经历了从“不可采”到“有限可采”的发展与变化历程.证据规则、判决效力规则等技术性因素与程序公正、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裁判统一性等政策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刑事判决预决力的作用范围与作用方式.在我国,技术性规范的缺失与实务中法官基于工作便利、规避风险等现实需求考虑,导致了刑事判决预决力在立法与实务中的扩大化与绝对化.欲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刑事判决涉及的事实进行细致分类,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的范围进行精确的界定.同时,还应从维护案外人程序参与权、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角度,对刑事判决的预决力加以限制.
刑事判决预决力、禁反言、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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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6年度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刑民交叉案件诉讼问题研究”16CXTD06;2015年度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研究”15FXB016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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