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限制度的异化及其矫正
审限作为规范法院审判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统一的审结期限之规定无法满足个案的具体需求,加之严格的审判绩效考核,导致民事审判实践中“隐性超审限”现象突出;当事人对法院随意变更审限无提出异议之权利,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促进义务,给予当事人程序管理之参与权利,是解决诉讼迟延以及司法正当化的制度选择.
审限制度、隐性超审限、诉讼促进义务、程序管理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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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5年度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评估与对策建议”CLS 2015 FLSS-ZDWT03
2017-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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