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
在传统理论中,合法性是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界分的根本标准,但是细分两种制度的利益衡量冲突和价值选择取向,以正当性代替合法性才能真正界分和协调两种制度.两种规范制度存在交叉和竞合关系,发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替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见义勇为应当受《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制,这正是以补偿义务为形式的损失分担制度的发展,使侵权责任法的调整领域不断扩张的结果,同时也是“大侵权主义”民法发展趋向的标志.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责任法、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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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7-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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