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证明的理性构建——从刑事错案治理论争出发
在当前刑事错案治理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印证理论存在批判替代论和修正完善论的理论争议.刑事错案的生成不能归因于印证模式,而程序化的印证模式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针对当前刑事印证理论存在的理论误解、绝对主义误读以及应用的局限性等困境和问题,有必要从印证的本体论视角进行修正和完善.作为证明方法的印证,具有对象特定性和信息完整性,是对案件确定事实的不断追寻.印证的原理需要从命题论、过程论、融贯论和科学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释,最终通过印证的分类适用来实现其有效性.
刑事错案、印证、自由心证、命题论、融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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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