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社会科学:渊源、功能与定位
在回应法律的认识论危机的过程中,法律科学逐渐从自然科学范式向社会科学范式转变.社会科学之所以能够进入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需要借助外部视角寻求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科学对司法裁判的贡献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在常规情形下,社会科学可以用于证明裁判性事实;在非常规情况下,社会科学可以为改变法律现状提供与立法性事实相关的信息;作为一种混合用法,社会科学还可以作为社会框架的证据,通过提供与社会语境相关的信息,影响案件的后果权衡.然而,社会科学判断仅仅只是法律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官在运用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始终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不能忽视法学思维的前置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司法适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法官通力合作,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该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官除了学习教义学知识之外,更应该自觉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
社会科学、立法性事实、裁判性事实、社会框架、法学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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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厦门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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