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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任务司法裁判与相机控制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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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党委具有多任务性质,其“中心工作”在不同时期根据情势不同也需要做相应调整;法官的目标是单一的、不变的,即执行既定法律.二者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尽管主要是法官具体行使司法裁判权,但政府或党委为了实现自身目标,常常保留着过问甚至适当情况下进行相机干预的权力.为了解决党委目标与法官目标的冲突,法院内部建立了类似于公务员的考核机制;为了获得过问或干预的情势信息,党委还建立了不成文的内部请示制度、成立了政法委、掌握了法院院长的任命权;为了应对可能的请示爆炸,法院院长、政法委、地方党委、上级法院、上级党委分别获得了一定的相机控制权,但各自司法控制权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而且政治权力可以随时对其进行重新调整.主审法官以外的司法相机控制权分配构成了真正影响司法裁判结果,却对当事人秘而不宣的隐形司法,这种隐形的司法裁判和部分官员滥用控制权引发的腐败共同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改革宜从取消基层法院请示开始.

多任务、目标冲突、相机控制、隐形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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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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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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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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