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共同法时代的“诉”:意蕴的纷争与归一
在共同法时代,欧陆法制发展的主线即罗马法的继受和日耳曼法的大幅消亡.日耳曼法上的“诉”虽因败于罗马法上的“诉”而逐渐销声匿迹,但它仍对中世纪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共同法时代对罗马法上的“诉”的不同解读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形成了对立局面.其最终结果是中世纪民法和民事司法制度中形成了诉权思维并一直延续到近代中晚期.这一统治欧陆数百年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无疑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它是中世纪法制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加以观察,中世纪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发挥着承载私法规范、维护私权利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巩固藉由罗马法继受而实现的欧陆社会生活秩序转型的成果.“诉”与诉权思维的确立集中反映出欧陆日耳曼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重大转型,具有多方面的法文化意义.
诉权思维、共同法、罗马法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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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1(法的理论(法学))
2013年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项目1309012;2014年江苏省“博士计划”184080H10804;2015年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211370BC152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