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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

引用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峻,迫切要求将环境问题纳入法治范围内来解决.而原有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各国皆在探索环境司法的专业化道路.“三审合一”是在继承原有诉讼模式基础上,结合环境案件的自有特性提出的,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较适宜的内生土壤.本文从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应然→实然”的分析为起点,以“三审合一”诉讼模式作为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向实效的先行探索路径,检验“三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构建与现有诉讼体制排斥反应最低的“三审合一”制度,以此为先行探索路径,促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尽快走出“蹒跚学步”的境况,实现“实然→实效”的推进.

环境司法专门化、环保法庭、三审合一

22

DF46(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AFX023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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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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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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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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