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为分析对象
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产生广泛的预期影响,重要原因之一是,关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缺少具体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启动程序方面,《实施细则》确定了两种途径:主动参照和被动回应诉讼方引述,前一种途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后一种方式虽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但却值得大力提倡.在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点方面,《实施细则》确定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需比较,但是,法律适用并不适宜作为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直接援引对象方面,《实施细则》确定法官只能将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被援引;实际上,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也完全能够成为援引的对象.要推动指导性案例被更加经常地援引,需要针对以上各方面的问题,降低援引的门槛,使得更多主体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其中.关键的一点则是应当完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效力,即“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
指导性案例、待决案件、判例制度、裁判要点、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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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06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