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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辩权探究

引用
自辩权是公民与生俱来、无可替代的一项自然权利,其有效实现需依托于被追诉人独立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两大基石.当前我国刑辩权的配置存在一种“辩护人中心”的立法预设,而被追诉人的自辩权项严重缺失.“孤立的被告人”的辩护现实往往架空了法律文本中以辩护人为中心的辩护权设置,致使我国刑辩实践更多呈现出被追诉人“一个人的辩护”甚至“断裂的辩护”的图景,辩护的有效性无从谈起.为此.我国应在辩护权立法上让被追诉人主体归位,给予其应有的元主体待遇,建立其自辩的基本权利结构,从而构建“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的中国刑辩和谐机制.

刑辩权、自辩、辩护人辩护、会见权、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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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留金发”2014” 3072;四川省社科重点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资助课题2015DJKT18;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2015年度资助项目15JDY02

2016-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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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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