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
逮捕关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应受到司法审查和控制.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诸多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仍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应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对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作为审前的程序性裁判活动,审查逮捕应坚守检察官裁判主体的中立性,检察改革中的“捕诉合一”有损审查主体的中立性及程序的正当性,应当慎行;应构建控辩裁三方参与的逮捕听证模式,并通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逮捕听证的效力;确立审查逮捕的程序性证明机制,注重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明,采用多层次的证明标准;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时的救济权利,以防止不当逮捕的发生.
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性裁判、以审判为中心、逮捕听证、程序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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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课题
2016-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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