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悖论”成立吗?——八二宪法城市土地国有条款再解释
本文将八二宪法的城市土地国有条款置于历史与现实语境下,对其做一再解释.通过定义城市土地,本文揭示该条款对八二宪法生效时既存的城市土地和之后形成的城市土地的不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下被广泛接受的“征地悖论”难以成立.因此,我们无需通过质疑城市土地国有条款的正当性,要求将之废除或重新解释来解决土地城市化与征地公共利益前提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国征地法律改革的真正难点在于农村集体土地用途管制与征地公共利益前提之间的矛盾.
八二宪法、征地条款、征地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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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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