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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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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权力配置与运作的基轴.设置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无疑有其合理性,也与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自身特点相一致.但是,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片面性.突出表现之一就是违背刑事诉讼运作的基本规律,重配合、轻制约,这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实际上,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有学者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所可能产生的弊端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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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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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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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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