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思考
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本质上是要与时俱进地确立分工负责与制约的原则,突出和优化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杜绝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超出分工的过度配合.从刑事诉讼规律的本质看,三机关之间应是制约而非配合关系.制约应成为三者关系的第一位,而且在侦、诉、审三个诉讼阶段中,要强调后面程序对前面程序的制约.也就是说,要重视法院对侦、诉机关的制约,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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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点问题研究”SKQY201425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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