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域外义务
国际人权法的传统定位是将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置于国际监督之下.人权域外义务这个议题对国际人权法的自我定位提出挑战.从条约解释和人权监督实践的视角来看,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具有域外义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不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国家义务所针对的权利主体并不以在国家管辖下的人为限.国家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个层次的义务,应根据各层次义务的本身属性分别确定各自权利主体的范围.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具有域外性,实现的义务没有域外性.母国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的义务既可能源于域外尊重的义务,也可能源于域外保护的义务.
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域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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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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