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宪主义与中国司法改革
司法立宪主义的核心旨意就是司法的合宪性控制,它内在地包含元宪法、宪法核、宪法保留、法律保留等四个基本法则,分别对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和立法以外其他权力的作用圈定禁区.基于司法立宪主义的要求,司法改革首先应当解决其本身的“合宪性”、“必要性”与“导向性”等基本问题,即要厘定司法改革的禁止空间与作用空间,要理清“司法为什么要改”以及“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 的”,要告诉人民“司法到底要改到哪里去”以及“我们通过什么路径实现改革愿景”.故此,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在于:通过释宪或者修宪,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让司法回缚于宪法;通过制定《司法改革法》,将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改革清单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统筹兼进;通过修改旧法与制定新法等方式,完善中国司法法体系,为司法运行铺就法治轨道.
司法立宪、司法改革、法律保留、《司法改革法》、司法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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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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