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及其诱因考论——以股权利益调整为线索
从1914年中华民国颁布的《公司条例》到2014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国公司法制经历了第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百年变迁.公司法制史一直没有成为公司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对公司法改革之作用来看,公司法学者更有可能也更有必要了解公司法制之过往发展.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必有其深刻的社会诱因,对其本质的认识不得不通过成熟的公司法基础理论予以阐释.近代公司立法着重对官利、优先认购股、公司控制权等问题予以回应,体现出股权利益调整策略在中国公司法制生成过程中的关键地位,但其中也反映出公司法制对商业实践的回应存在理解偏差,从而呈现出扭曲的股权利益调整机制.厘定中国公司脱胎于合伙之关键要素,并明晰股权利益存在分离之客观事实,实为近代公司法制遗留于当代改革之难题.公司法改革远没有结束,也不可能有终点.公司法制变迁要面临的问题也将随着经济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惟其不变之内核,是中国公司法制自其生成开始,渐次形成独有之立法理念,厘定出调整之应有边界,并由此体现其存在之价值.回顾历史,多有裨益.
近代公司法、股权利益调整、官利、优先股、公司控制权、官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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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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