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一直被视为惩罚性赔偿.事实上,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运行的实效分析,这是以奖励消费者诉讼为主而以惩罚、遏制功能为辅的多倍赔偿制度,与作为借鉴对象的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后者以惩罚、遏制为主要功能.我国法律体系中惩罚功能主要由行政罚款制度承担,而美国惩罚性赔偿中的州分享计划有着类似于我国罚款制度的性质.因此,在我国,由罚款与多倍赔偿共同构成的责任体系共同实现着惩罚、遏制、奖励的功能,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谓殊途同归.由此可见,既区别于大陆法系又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我国多倍赔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既有历史传统的基础,又立足于实践需求,值得肯定与总结.
多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中国模式、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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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