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实如何产生规范性?——论法律实证主义对“休谟法则”的解决方案
社会事实如何产生规范性是法律实证主义在社会命题框架下的重要设问,对它的回答需要克服“休谟法则”的挑战.为此,研究者分别用习惯理论、规则的实践理论、协同惯习、分担的合作行为等多种递进方案,对从事实到规范性的生成过程予以论证.这些论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奥斯丁的习惯理论,另一类是哈特之后的各种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后一类论证起点近似于塞尔所说的“制度事实”,相关得失也可以与塞尔对“休谟法则”的证明互相参照.哈特之后的这些方案既完成了对奥斯丁单薄习惯理论的超越,也有可能抑制习惯理论在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发展.
社会命题、休谟法则、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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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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