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行政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美国经验——兼论我国私人行政责任机制的建构
如今,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如何构建私人行政的责任机制是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情境下当代行政法面临的新课题.美国对私人行政可能引发责任缺失给予的回应是严格设定私人行政应受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包括公共职能标准、紧密关联标准、行政强制标准,审慎地将公法规范拓展适用于私人主体.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私人行政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以借鉴美国“公共职能”标准对其进行再造.只要私人主体行使传统上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对外作出权利义务处分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建构私人行政的责任框架,应坚持传统与非传统的责任机制并举,平衡和兼顾私人行政的责任与收益.
私人行政、政府行为、司法审查、受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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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