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考量”与“法条主义”的较量——穿行于法律方法的噩梦与美梦之间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导致审判实践过分依赖对法外各种后果的考量,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决中的地位日渐式微.由于社会效果论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导致它向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后果主义裁判的转化并不成功.通过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后果主义裁判在大多数时候虽然采用了“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但却掩饰不住对案件起根本决定作用的法外因素,这不仅动摇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也危及形式法治.相比之下,法条主义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一种法律在场的司法裁判理论.无论如何,案件必须在法律的名义下被裁决,这是法治最低限度的要求.
疑难案件、社会效果、后果考量、法条主义、形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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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北京大学才斋课题项目“疑难案件的裁判经验和方法”CZ2013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