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
我国刑事侦查实行“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立案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只有在发现能够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才能将受无罪宣告者再次确定为嫌疑人.而从现有情况判断,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达到法律要求的新证据.因此对其再度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冲击裁判既判力和审判权威.立案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亦应实施法律监督.由此案反思,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程序;完善既判力法则,有条件地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应当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
念斌、立案、犯罪嫌疑人、双重危险、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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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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