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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指导性案例规范依据和裁判理由评析

引用
7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程序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一致:7号案例中,法院先给检察抗诉设置了“审查程序”,随后又裁定终结了审查程序,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院抗诉,法院就应当裁定再审.法院在7号案例中所援引的程序规范依据是否妥当,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否充分,需要重新审视.作为处理抗诉案件最基本的规范依据,民诉法第211条规范的解释不容回避.法院援引自己的司法解释作为处理抗诉案件的规范依据并不恰当.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没有绝对优先的地位,个案的妥当解决也不是司法规避诉讼法原则性要求的充分理由.更重要的是,个案的妥当解决与可能存在的维护法律正确适用等“监督目的”并非不能协调.法院在纠错的同时,判决承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可以避免重启已经平息的纷争.从法治原则角度来讲,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公正裁判抗诉案件,才是法院应对不当抗诉、化解多重矛盾的正确途径.

指导案例、民事抗诉、抗诉效力、再审程序、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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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20113

2014-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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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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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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