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对于如何规制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最高法院的相关立场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反复转变.最高法院在《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采贡献理论;在《解释三》正式文本中则采孳息从原物理论,将孳息一律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在适用阶段又回归贡献理论,以是否包含夫妻另一方的贡献来决定孳息归属.在法教义学上,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目前以贡献理论规制孳息归属的做法在现行法下并不可行.在孳息归属问题上,最高法院在理论之间的反复取舍,典型地反映了“理论”对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也揭示了在法教义学下“驯化”理论,从而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影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孳息、自然增值、夫妻协力、法源、法学理论、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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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