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
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何解释八二宪法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现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法解释学的分析,人们将会发现,宪法第10条第1款本身并非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是与宪法第10条第3款共同构成了一个授权性规范.其规范内涵是:城市的土地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可以建设在国有土地上,也可以建设在非国有土地上;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城市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但这项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而不能直接将非国有土地无偿概括国有化.
八二宪法、土地国有化、土地城市化、法解释学
20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控制研究"11BFX09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CLS2013 D11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2013M530795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6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