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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州县治理的本土经验:从宋代司法职业化的趋向说起

引用
唐宋之际,国家的治理方略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变.一是自唐开元年间,国家治理的重点由中央转向了地方,提出了“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治国用人原则,二是自唐中期之后至五代十国,再到宋,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及土地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国家的治理在官僚制法治的基础上,开始了司法改革的征程,司法职业化的趋向以州级检法官的全面设置为标志,以民事案件给当事人以断由为支撑,以州级司法文书“千文架阁法”为保障,开始登上了宋代的历史舞台.司法职业化之趋向的出现是宋代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国家政治清明的重要因素,对此进行史料的挖掘和适度的解释,是宋代司法文明叙事的一个新尝试.

唐宋州县治理、司法职业化、断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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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司法传统的理性与经验"10BFX020;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重大招标项目"唐宋社会变动与法律变化研究"08JJD820161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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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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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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