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中的“顺推法”与“逆推法”
两则案情相似的案例展现出风格迥异的审判思路,法条主义的审判采取一种先解释后演绎的“顺推”模式,而后果主义的审判则采取先对后果进行预测再评价的“逆推”模式.法条主义的审判以存在唯一的法律解释结论和价值共识为前提,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这种裁判思维遭遇法律解释的难题和价值衡量的困境;后果主义作为一种结果导向的法律思维,区别于现实主义的价值司法和目的论的法律论证,须经受可预测性、可行性和可欲性的批判性检验才能成立.要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将两种裁判思维绝对对立,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
法条主义、后果主义、法律解释、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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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技术与适用方法研究"12YJC820096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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