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过错理论与受害人保护
传统的侵权过错理论以自然人为原型,忽视了自然人过错与组织过错的区分,并对组织过错问题采取了体系回避的态度,因而难于为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现代以来,侵权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注重维护行为自由转向注重对受损的法益进行保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组织过错理论应运而生.组织过错理论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受害人,其内在理据在于企业的风险控制理论、报偿理论、损害分散理论以及信赖保护理论.组织过错理论的兴起,既表征着现代以来侵权法的价值取向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也与现代侵权责任体系的构成密切相关.
组织过错、自然人过错、组织义务、受害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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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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