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中度客观性
关于法律客观性的陈述,既可以是一阶命题,也可以是二阶命题.二阶命题关注适于法律的客观性的根本性质,是法律客观性的真正难题.传统理论对客观性作出了强弱两分,并试图证明法律具有强的或弱的客观性.但是,它们皆不能合理解释法律及其实践的性质.事实上,适于法律的客观性既不是强的也不是弱的客观性,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中度客观性.法律的中度客观性源自法律实践性之本然,它对法律实践与法治提出了正当且充分的规范性要求.
客观性、中度客观性、二阶命题、真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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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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