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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一种比较法上的反思与检讨

引用
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一直主张,制定裁量基准需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这在一些地方性立 法中也已获得成文.但是,阅读国外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不难发现,法治发达国家对此并不热衷,大部分国家都在公众参与程序上为裁量基准设置了豁免条款.从现有研究来看,支撑此种排斥立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参与所蕴含的控权原理与裁量基准并不切合,而且公众参与将会带来的制度成本,也不是裁量基准工程所能担当.因此,我国现有学术立场和立法规定可能并不合理,其过于理想,我们需要以专家技术模式予以补充,确立一种多元开放的程序观.

裁量基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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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08BFX020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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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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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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