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调解中的合作主义——基于西南某市调研的分析
转型期的社区纠纷以内生型纠纷为主,外生型纠纷则与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二者均属于“可控型纠纷”。作为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社区调解体现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涉及“政府/社区”与“调解者/当事人”两个维度。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社区调解合作主义的发展向度是: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调解力量的合作;政府力量与社区调解力量合作的结果在于实现一种强制性平衡与整合性均衡,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政府与社区力量之合作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与协调;政府力量的选择性介入须严格限制,且把握好介入的适当性,以确保社区/民众的纠纷解决自主性。
社区纠纷、社区调解、内生型解纷机制、纠纷解决合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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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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