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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院创造物的法律——格雷法律渊源理论探究

引用
格雷区分法律与法律渊源,这种区分本身代表他的法概念:法律是法院创造的一般规则。相较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论,格雷认为不是主权者,而是法官创造了法律。然而,在讨论法律渊源的法律约束力,格雷的立场徘徊于强弱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理论,造成了其理论的不自洽。借助凯尔森和哈特对此的相关批评可以看出,如果扩大格雷法概念的外延,上述冲突将得到化解。因此,格雷所谓的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的一部分。

法律、法律渊源、格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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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3(法的理论(法学))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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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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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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