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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出名字的歧视——论性倾向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关系

引用
任何基于性倾向歧视的法律都构成性别歧视,这是一种保护同性恋平等权利的性别歧视进路.这种进路的表面语义分析认为,几乎所有的性倾向歧视的法律都要使用性别分类.因为性倾向的判断基础就是一个人的性别以及他(或者她)情欲伙伴的性别.性别歧视进路的文化分析是,性别歧视主义和异性恋霸权互相支撑.如果接受了这样的进路,法院将会改变违宪审查的基准来保护同性恋权利,从性倾向的合理审查到性别的中等程度审查.法院出于审慎的原则可能不会接受.更重要的是,用性别歧视进路来保护同性恋权利把性倾向歧视封闭在了柜子里,向社会传达的信息是,在公共论坛上谈论性倾向歧视是不合适的.法院也没有机会处理这一核心道德议题.

性倾向歧视、性别歧视、中等程度审查、司法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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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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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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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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