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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刑事审判时的中立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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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从事刑事审判时,存在消极中立与积极中立、形式中立与实质中立的理论分野.中国法律文本规定的”抗辩式”庭审制度,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相对消极、被动,其固然改变了法官庭审的过度职权主义,但就庭审实践对待控辩双方而言,却时时反映出形式上的不中立,甚至实质不中立.因此,有必要再次肯定中国刑事法官审判时的适度证据调查权与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从而实现庭审中的积极中立与形式、实质中立,并最终保证被告对裁判结果心悦诚服的接受.

刑事法官、刑事审判、中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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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201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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