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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法理与实践

引用
我国采取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模式,侵权责任法亦承载预防损害的功能.依功能定位的不同,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可划分为损害预防与损害赔偿两大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同属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妨害与损害概念的趋同性造成了许多学术误解,区分二者实有必要,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针对妨害源而非损害结果应成为理论共识.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虽不适用侵权归责原则,但亦非绝对无条件,而应遵循以违法性为责任成立要件、适度性为责任范围要件的规则,同时予以适当限缩,以体现利益衡量的法学思想.

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妨害源、违法性、适度性、利益衡量

17

DF5(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十一五

201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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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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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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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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