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事实与理念之展开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完全没有深深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因而需要采用实质解释论加以拯救,而恰恰是深深陷入了法律实质主义的泥坑,由此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因而需要引入形式解释论加以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仅是构成要件论之争,甚至是刑法机能论之争、刑法观之争.在我国当下社会中,法治规则意识尚未完全建立.在这种前法治时代,我国应该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
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质主义、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规则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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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1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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