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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常识主义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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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发展至今貌似精巧,但理论构造似乎离生活常识越来越远,使得理论与公众的规范感觉、认同感觉之间的分歧很大.刑法研究无论走何种道路,可能都面临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哪些是常识性的东西,亦或哪些是生活经验上特别值得重视的东西.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要重视两个问题:一方面,刑法本身对社会有什么益处?或者刑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是否有可能性?亦即使刑法学和生活常识接近,或者尽量回归生活常识、尽量让公众能够去认同是否有可能?如果有可能,则其出发点或者基点是什么?常识主义刑法观对于欧陆刑法学会给予特别关注,强调跨文化的刑法趋同性,肯定了通过刑法保护社会中通行的规范关系的重要性.

生活常识、事实判断、规范关系、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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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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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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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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