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分析在法律判断上的局限性——以康德法哲学为视角的批判
由于在”法感”、事实认定以及正当性评价方面,往往存在非普遍的个性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律判断的不确定性难以避免.经济分析方法,一方面似乎可以满足人们对法律判断确定性的要求,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另一方面作为其法哲学基础的功利主义与当下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契合,但法律判断必须有别于当事人的权衡.法律受尊重比法律被遵守更重要,而能够获得人尊重的法律必须信奉尊重人.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不应当仅仅关注当事人的经济利害,恰恰相反,它应当超越现象世界中的利益的羁绊.所以,或许放弃了权利本质乃是利益的观点,才能真正理解何谓康德哲学上的”人即目的”,而经济分析在法律判断上的局限性的症结恰在于此.
法律判断、不确定性、功利主义、经验、利益衡量、自由意志、理性、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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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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