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征收的程序控制探讨
行政强制征收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法律问题,因为它与公民权利保护以及行政职权的控制关系密切,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就在两个条文中对行政强制征收作了规制和调适.从宪法规制的法理价值分析,在于使行政强制征收由实体性行为变为程序性与实体性的复合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实施的行为变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有权利主张的双向行为,由单一无偿行为变为附条件有偿行为.但是,宪法对行政强制征收的规定仅仅指明了法律价值和规制方向,规制过程以及调控的具体进路还必须落实到下位法中,行政法通过正当程序对行政强制征收的调适就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我们需要从行政强制征收程序控制的法律机理、必然性、程序控制的原则、程序控制的进路等方面对其作系统探讨.
行政征收、强制征收、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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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