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的法律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
司法中适用惯例,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惯例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惯例是一种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惯例虽然可以成为法官据以作出司法裁判的法源,但是,惯例是一种间接法源而非直接法源.所以,惯例必须经过法官的认可才能够转换为”习惯法”,成为案件的判决依据.法官适用惯例首先需要识别、认定和审查惯例.惯例的适用范围限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适用中,惯例只能扮演补充国家制定法的角色.不过,在具体案件中,惯例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的惯例适用规则,对法官适用惯例具有指导意义.
惯例、认可、习惯法、法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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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52(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80441001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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