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
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政府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负担和义务,因此在信息领域应妥当处理政府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关系及合理地运用平衡技术.
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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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ZD043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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