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钱业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三十年代银行立法为视角
上世纪三十年代我国加强了银行立法,以实现金融垄断.1931年<银行法>是其颁布的第一部银行法,对银行设立条件、资本额、监管体制等均采取严格主义,有一定进步性.但为将钱庄纳入垄断金融体系,该法以许多规定否定钱业习惯法,以打击其势力,体现了法律规则与习惯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不同效力,也是阶级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反映.从钱业习惯法与银行法的冲突,可见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能弥补国家法的缺陷,实现社会法律多元化.
钱业习惯、银行立法、国家法、习惯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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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法的理论(法学))
201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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