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性尊严——从实践到理论的反思
作为现代民主宪政社会不可或缺的生活形态,法治的意义及其核心价值,不论在具体法律实践或抽象理论阐述上,却依然存在着极大争议."大法官会议"以人性尊严为本的法治观点,毋宁是一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法治观点.无论是形式合法性或民主程序的法治要件,均无法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上,保证执政者或立法者不会借助法治的形式要件,来追求满足其政治野心或个人私欲的不正当目的.法治理想的追求,应当着重法律实质内容的道德论证质量.就人性尊严的内涵来说,德沃金提出的两项人性尊严原则,内在价值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确实是值得我们反思借镜的理论资源;特别是,他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诠释,亦即人具有由自然与人类共同创造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客观价值,适足以填补大法官人性尊严观的论述盲点.
法治、人性尊严、形式法治理论、实质法治理论、合法性、民主、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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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国科会专题研究计划96-2414-H-030-001
201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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