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地方性事务——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新进展

引用
<立法法>首次提出”地方性事务”概念,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进一步界定,理论上也未见关研究.地方性事务是指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应地方立法机关予以立法调整的事务.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采取垂直式的权限分配方式,使得事务与地方性事务缺乏明确区分.可以综合采取事务所涉及的利益范围、事务的实施范围和事性质三个标准判断地方性事务,并进行初步列举.

地方性事务、分权、利益

14

DF01(法的理论(法学))

上海市哲社规划青年项目2007EFX004

200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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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14

200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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