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
我国目前主要是把立法事项的"重要程度"作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从立法实践来,种划分标准不仅容易造成中央立法在某些事项的"虚置"与"空缺",而且更容易造成地方在一些需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调整的事项上的"不作为"、"难作为"或"乱作为".根据现代立法民主化学化原则,并且参照国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的划分应合引进"影响范围"的标准和方法.
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划分标准、重要程度、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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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D1
200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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