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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史的学科定位

引用
行政法史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相对薄弱的范畴,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法理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尚没有一个学术流派乃至于学者有意识地为行政法史这一学科进行定位.在学科定位的这个关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学者们不可能有一个清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略.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有必要对行政法史进行学科定位.行政法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独立于法史学、独立于行政法学、独立于比较行政法学、独立于行政法演进学.行政法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有独立的资料来源、有独立的知识体系.通过构建独立的行政法史,不至于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发生历史断层;通过构建独立的行政法史,不至于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陷于过去的事物中;通过构建独立的行政法史,不至于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处于超现实之中.

行政法史、学科定位、价值

14

DF3(行政法)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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