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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透视——以它们成败得失的原因为对象的比较

引用
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有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一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交流不仅深入历史还在影响未来.从双方的目标和效果来看,古代日本是相对成功的,著名的律令时代即由此而来;晚清模仿日本变法修律,对国家来说虽不可谓失败,但对清廷来说却是失败无疑的,其间的因素纷繁复杂.从时空、背景和人物三个层面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各自特定的条件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成败得失自有其因.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和评价唐与清末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以及更好地开展当下法律文化的移植均有启发意义.

透视、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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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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