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与法理学
奥斯汀区分了叙事句和施事句.他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不仅是表达还是做事.他把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面: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奥斯汀研究的重点是施事行为,他认为司法行为既是评判行为又是施权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对赫伯特·哈特和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外有许多法学家运用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奥斯汀的语言理论可以作为法律语言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
施事句、言语行为、施事行为、语言分析、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现实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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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5(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JA740043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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