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决性——从健康权展开
在对人权的认识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被人为地做了前后代际分野:前代是消极权利,后代是积极权利;前代是”立即实现”义务或结果义务,后代是”逐渐实现”义务或行动义务;前代是可裁决的,后代是不可裁决的.因此,前代优于后代,后代甚至不是人权.对可裁决性的研究表明,这一概念除了具有”可审判的”的基本含义外,还具有对事实审查和评价的含义.正是对后一含义的揭示,才能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报告审查的准司法救济特征彰显出来.此外,通过对健康权概念和案件的分析,发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裁决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可得以证成,人权代际论不攻自破.
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裁决性、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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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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