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诠释——答范进学教授的质疑
法治反对解释的判断是对法律解释明晰性原则更为明确的一种说明.这一原则强调,法律条文所表述清楚的含义,只需要法官等法律人的认定,而无须进行意义添加或减损的解释.明确的法律必须执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命题有两种:描述性命题和评价性命题.描述性命题存在真假问题,而评价性命题只存在对错问题.法律需要解释是一种对司法过程的描述,而反对解释是一种立场、一种姿态.范进学教授用描述性命题的要求批评反对解释这一评价性命题,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尽管司法过程实际上是在能动与克制此消彼长的过程中进行的,但在现阶段,我国应该认真地对待规则,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反对解释的原则下逐步建设法治.
法律解释、法治、司法克制主义、描述性命题、评价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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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8-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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